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80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12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9次會議
- 聲請人
- ○○○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及「律師懲戒規則」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否包括(一)檢察署(二)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確定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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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及「律師懲戒規則」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否包括(一)檢察署(二)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確定終局決定,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法庭錄音辦法,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五條及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集體不送達之行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否包括檢察署之處分書、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確定終局決定,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乃聲請人就法律的解釋適用表示個人之見解,上開事項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9次會議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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