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33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東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法院裁判違法,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三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法院裁判違法,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三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為法院確定裁判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八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等規定,本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第一九五六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九五號等判例,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五年九月廿六日第八○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認原確定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再請解釋。並未敘述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即與首揭明文未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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