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6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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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五0三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及原處分機關將聲請人合法避稅行為認係租稅規避,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土地增值稅,違反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且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其核課期間應為五年。確定終局判決援引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三0號判例,認聲請人係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七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李0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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