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9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契約爭議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再易字第四一號民事裁定之法律見解,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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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契約爭議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再易字第四一號民事裁定之法律見解,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契約爭議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再易字第四一號民事裁定(嗣經同院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九十八年度審再易字第四一號裁定更正為判決且不得上訴)之法律見解,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法院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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