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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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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7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馬國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馬國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7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假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7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7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案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後,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故意犯酒後駕車罪刑,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法務部依系爭規定一撤銷聲請人之假釋。惟聲請人認為,1、系爭規定一未區分受假釋人再犯罪之情狀、身分、年紀、後罪宣告刑之輕重、前後罪之關聯性等,一律撤銷假釋處分,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2、撤銷假釋處分對受假釋人的人身自由產生重大限制,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作成決定,惟系爭規定二僅規定由法務部作成撤銷假釋處分,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3、系爭解釋文中相關機關的範圍是否包含法務部,尚非無疑,請求補充解釋予以闡明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就系爭規定一部分,業經本院作成系爭解釋在案,故本件亦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解釋,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末查聲請人原因案件所爭執之撤銷假釋處分,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20日予以撤銷(法務部109年11月20日法矯字第10903016670號函參照),是本件聲請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馬國湛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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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9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