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824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鴻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六八二九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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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六八二九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核發自耕能力證明事件認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六八二九號函修正「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事項」第五點第二項、同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四五三一七二號函及同部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九二一二四八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核發機關、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並未就聲請人是否有「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為實質審查,而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十五條應享有之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等為其主張,惟此為行政機關與裁判機關認事用法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聲請人泛稱「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並非委任立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亦經本院釋字第三四七號解釋在案。故本件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2次會議
聲請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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