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44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8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永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其係世界新聞專科學校報業行政科畢業,報考七十四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考試,考選部在該考試應考資格表內嚴加限制報告人員之資格,使伊不得應考,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五度判字第二四三號判決,採用該表之見解,予以敗訴之判決確定,認有違反憲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請予解釋,但查原判決係適用考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為裁判之依據,聲請人並未指陳上述各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其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於本年六月六日,第七九八次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恒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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