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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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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74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0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0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法院逕依非訟事件程序變更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並定程序費用負擔,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法院逕依非訟事件程序變更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並定程序費用負擔,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下稱系爭規定),由法院逕依非訟事件程序變更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並定程序費用負擔,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茲再行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有關聲請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是否有系爭規定之情事,而須由法院介入調整或創設組織及管理方式,係重大干預私權之事件,涉及法人自治及法人人格權、財產權之侵害,自應賦予當事人充分提出攻擊防禦及參與辯論之機會。然系爭規定之必要處分事件卻繫於非訟事件程序,未予當事人參與審判之機會而逕由法院書面裁定,亦未有轉換適用訴訟程序之規定,有違憲法上正當程序原則,且剝奪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及程序利益保護,致聲請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受侵害。2、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旨,請求准就原因事件聲請再審,並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核其所陳,實係爭執所謂之必要處分事件於程序上適用非訟事件法之立法當否,至系爭規定本身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0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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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