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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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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39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吳石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石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有關聲請人以本院大法官擁有律師資格者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部分,經核並無迴避之事由,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四次、第一四○二次、第一四○五次、第一四○九次、第一四一四次、第一四一九次、第一四二二次、第一四二六次、第一四二九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石松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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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