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2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水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助富字第391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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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助富字第391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助富字第391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先予敘明。
(三)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86年間因販賣毒品,經確定終局判決處無期徒刑確定,嗣於101年1月17日假釋出監,復於104年1月間涉犯槍砲罪經撤銷假釋,應適用舊法規定(即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第4項)執行10年殘刑。然系爭執行指揮書逕適用新法規定(即系爭規定),使聲請人須執行25年殘刑,此情違反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侵害其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且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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