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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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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57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張○波、張馬○英、張○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張○波、張馬○英、張○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係以虛偽不實之測量結果作為判決基礎。所聲請之再審,為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簡聲字第二號、第三號民事裁定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係以虛偽不實之測量結果作為判決基礎。所聲請之再審,為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簡聲字第二號、第三號民事裁定駁回。所請求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為無效之訴,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八二號、第四七八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裁定、第三一九號判決駁回。所提出之詐欺罪告訴及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五二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裁判均係濫用獨立審判職權,縱容錯誤裁判書於社會訛傳流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民事判決),係以虛偽不實之測量結果作為判決基礎。所聲請之再審,為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簡聲字第二號、第三號民事裁定(下分別稱確定終局民事裁定一、二)駁回。所請求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為無效之訴,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八二號、第四七八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裁定、第三一九號判決駁回。所提出之詐欺罪告訴及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五二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裁判均係濫用獨立審判職權,縱容錯誤裁判書於社會訛傳流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張○波、張馬○英並非確定終局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民事裁定一之當事人,張○琪並非確定終局民事裁定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各該裁判聲請解釋憲法。核其餘聲請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關於拆屋還地事件證據取捨之當否,及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而侵害其財產權、訴訟權,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張○波、張馬○英、張○琪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3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