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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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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6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楊松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松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第2款規定、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第2款規定、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第2款規定、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法令)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0次及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法令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逕自限制人民之工作權、生存權及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法令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與目的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性,違反平等原則,並悖離憲法揭櫫國家對於勞工應予保障之價值秩序。末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使聲請人與公營公司間,形成公法契約關係,亦有違反憲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松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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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7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