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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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0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 聲請人
- 卓心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六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六一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所適用之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違反典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二就立法事實之預測與判斷,未達充分蓋然性,並不具有相當確定性,況限制之手段無助於目的之達成,已悖於適當性原則;且所採取之手段侵害人民權利甚大卻未採取較小之限制,有違必要性原則;亦未考量不同情節給予不同程度之限制,實屬過苛而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二設有排除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惟國家考試評閱程序與其他行政程序並無二致,人民均有透過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等公法上權利,以確保其基本權利,系爭規定二顯已構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2、系爭規定三以「列舉」之方式,不當限縮典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與法律優位原則顯有不符;亦非就「執行典試法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而有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
(三)核其所陳,關於指摘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就系爭規定一、二之立法目的如何欠缺正當性、所採取之限制手段為何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究有何能達成相同效果而屬較小侵害之其他限制手段、採取之限制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間如何有顯失均衡情事等有關認定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比例原則之論據,為客觀具體之指摘。再者,考試評閱程序以外之其他行政程序種類繁多,究竟考試評閱程序與何種行政程序具有本質相同而存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亦未見其為客觀具體之論述。關於指摘系爭規定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部分:按考試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一日考臺組壹一字第一0一000七七三七一號函復略以,系爭規定三係為明確界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再行評閱之要件;其立法目的係為使考試機關遇有此類違法情事,依一定之法律程序審慎辦理重閱事宜等語。從而系爭規定三如何逾越典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之規定,以及如何進而與憲法有所牴觸,尚難謂為客觀具體指摘。另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綜上所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卓心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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