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4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芷齡(法定代理人林慧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並均實質侵犯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並均實質侵犯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並均實質侵犯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民事判決以一部有理由並自為判決、一部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字號民事裁定為不得抗告之確定終局裁定。是本件聲請,前開確定終局裁定與確定終局判決併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原告板信銀行之債權既已經法定移轉,竟違法以債權人之地位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是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致實質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則聲請人所為言詞辯論聲請即無所附麗而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許芷齡(法定代理人林慧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