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民法第七十三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民法第七十三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曾據系爭判決聲請本院解釋,因系爭判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六次、第一四二二次、第一四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聲請人自仍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