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3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維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使用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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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使用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使用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主管建築機關違反規定所核發之部分使用執照,未賦予人民請求該主管機關為撤銷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顯有牴觸憲法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黃維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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