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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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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74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聲請人 李○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李○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八一○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三四四九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八一○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三四四九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三一三號、第三一八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八一○號裁定,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三四四九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三一三號、第三一八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 聲請人因曾長期居留國外,誤以為和美國一樣,夫妻分開申報所得稅時,彼此互不填載配偶資料,故於申報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夫妻分開申報,彼此互不填載配偶資料,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以聲請人辦理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有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依法核定應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依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三四四九號函釋,處一倍之罰鍰,聲請人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並未依據憲法第十九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而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意識型態之抽象裁定,明顯已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三一三號、第三一八號解釋意旨云云。惟查聲請人所陳,均係爭執上開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系爭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李○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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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7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