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等裁判之見解有違憲疑義,且有與他裁判見解歧異之處,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4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等裁判之見解有違憲疑義,且有與他裁判見解歧異之處,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意旨略謂:1、97年、98年及105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相關條文及要件於實務個案裁判見解有歧異。2、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109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規定,與就法律扶助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63條規定關於無資力之見解,互相矛盾衝突,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 (三)核聲請人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何一法律或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名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