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三字第2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22 日
- 公布院令
- 院台大二字第110002961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5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違反醫師法案件,認應適用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違反法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工作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違反醫師法案件,認應適用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違反法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工作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違反醫師法案件,認應適用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工作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其所稱醫療業務,法無明文,僅賴衛福部以無法律授權不具外部性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加以定義,違反法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2、除非取得中醫師執照,否則不能執行針灸業務行為,此種禁止針灸師從業之手段,形同一般職業禁止,屬職業自由三階理論之職業選擇客觀限制。惟立法者無法指出有須維護之特別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依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工作權。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之論證或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示之法官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院台大二字第110002961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5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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