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6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4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金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一七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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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一七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一七三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系爭細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細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並以於應到案日繳納罰鍰或聽候裁決與否,作為提高罰鍰額度之標準,對人民之訴訟權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又以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裁罰之唯一準據,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且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意旨有違。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1.確定終局裁定僅適用系爭細則第二條規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系爭裁罰基準表),至其餘系爭細則之規定均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非得以其餘系爭細則為聲請解釋之客體。2.系爭裁罰基準表有如何侵害平等權及訴訟權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意旨尚無客觀具體之敘明。3.系爭裁罰基準表之違憲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在案,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至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無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蔡金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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