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088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4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章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二十四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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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二十四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維持第二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該最高法院判決係依據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認國立大學所設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聲請人教授升等資格事項,係屬公權力之行使,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且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而予駁回聲請人請求確認教授送審資格存在之第三審上訴,並未及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適用問題,亦即國家賠償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則其以此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4次會議
聲請人
尹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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