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5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協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997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適用憲法第23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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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997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適用憲法第23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997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適用憲法第2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關於系爭規定所規範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刑事判決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
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協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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