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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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2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及與之有重要關聯性之司法院院解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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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及與之有重要關聯性之司法院院解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或變更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關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尚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與之有重要關聯性之司法院院解字第四○七七號解釋(下稱系爭院解字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或變更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與無期徒刑二者之嚴峻刑罰,惟所處罰之行為並未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實害結果發生,顯已違反比例原則、恣意剝奪禁止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九號解釋所揭示之罪刑相當性原則,而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關於生命權之保障,不符該條第二項關於犯情節最重大之罪始得處以死刑之規定;2、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作成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其援用民國初年刑法鴉片罪章之立法理由,文字艱澀,且解釋文及理由書僅說明處罰之目的正當性,並未論及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非無論證遺漏之處,況時空環境業已變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公布、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則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自有重新或補充解釋之必要;3、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僅認判例與法律尚有不同,並未闡明何以判例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而該號解釋尚有多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故應許法官就判例聲請違憲審查,使法官不致受制於不當判例之拘束,進而影響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法原則;又觀諸審判實務,系爭規定所謂「販賣」應如何解釋適用,已與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判例不可分割,其間具有重要關聯性,則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判例之合憲性顯然於裁判結果有影響,符合先決問題之要件;惟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判例關於販賣之文義解釋有悖於一般理解而難以預見,亦使販賣毒品之既、未遂及預備行為認定標準因此模糊,不當擴大刑事處罰範圍,有違法律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部分,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如何牴觸憲法,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而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義涵甚明,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故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有關指摘系爭院解字解釋及系爭判例就「販賣」所為之解釋或見解違憲部分,查本院院解字解釋及系爭判例並非法律,非屬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所闡釋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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