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4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聚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新增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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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新增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且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4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劉聚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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