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3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釋及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並因此損及人民財產權,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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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釋及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並因此損及人民財產權,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釋及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並因此損及人民財產權,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函釋於法律未規定或授權之前提下,限制應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當擴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範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且上開函釋未區分經分割後再移轉之納稅義務人是否受有相當利益,及系爭規定僅以形式上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土地漲價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者恝置不論,均與憲法上平等原則不符,牴觸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損及人民財產權而屬違憲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系爭規定、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為獲致判決結果之依據,並未適用上開函釋,故聲請人自不得以上開函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聲請意旨就系爭規定所為之指摘,亦難謂業已具體敘明該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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