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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51號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03次會議
聲請人
藍楊麗純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六四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對於當事人適格、土地登記等相關問題所表示之見解與學者見解、法律規定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六四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對於當事人適格、土地登記等相關問題所表示之見解與學者見解、法律規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203次會議

聲請人

藍楊麗純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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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7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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