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80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753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聲請人 呂蓬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呂蓬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一○二年度員簡字第二七二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嗣經同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應認同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八次、第一四二○次、第一四二六次、第一四二九次、第一四三二次及第一四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授權而規定補償金繳回事宜,已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認未公開宣示之判決仍屬有效,已違反法律優越原則而侵害人民司法救濟權,有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仍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陳系爭規定與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呂蓬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0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