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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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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163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5 月 04 日聲請人 林員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5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員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所謂「訴訟終結」,其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歷有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所謂「訴訟終結」,其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歷有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訴訟終結」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同一審判機關適用法令之當否加以指摘,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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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