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及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1款、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1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虛偽不實且不具證據能力之物作為證據,判決聲請人有罪;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二,並未依法就事實及證據綜合判斷,就否定聲請人所提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均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查聲請人前曾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8次及第148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