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8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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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1)意圖是個人內心的心意趨向,無從於被告外在之客觀行為獲得積極證據,上開規定之「意圖」一詞,文義抽象,洵非經由司法審查所能加以確認,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2)意圖僅是被告個人內心之思想意思,並無顯露於外在之實際犯罪行為,無造成法益侵害或法益危險之可能,但其法定刑卻高達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已逾「必要」之程度;(3)立法者將「意圖」販賣毒品強指為罪,為處罰人民思想意思之狀態,有增加處罰「思想犯」之疑慮,牴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思想自由之意旨;(4)衡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販賣未遂」及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之規定,如考量行為時刑法有關刑之酌減之規定,將發生「販賣未遂」較「意圖販賣」刑度為輕之不公平情形,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扭曲「意圖」此一犯罪構成要件之意義、保護法益及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有無販賣意圖之認事用法,藉此任意指摘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聲請人
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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