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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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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2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聲請人 陳克勤等47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克勤等47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5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後段有關5年之時效期間自損害發生時起算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2條保障基本人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5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後段有關5年之時效期間自損害發生時起算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2條保障基本人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5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後段(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土地登記錯誤致權利受有損害,爰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民法第128條時效規定,逕自適用系爭規定之時效規定,以損害發生時起算聲請人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定之賠償請求權時效,致聲請人上開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從行使,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應屬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克勤等47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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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