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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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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907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聲請人 游添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游添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領事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暨所適用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領事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暨所適用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領事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暨所適用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點(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三對於與我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申請來台者,以其所屬國家區分,僅特定國家國民應面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二雖授權駐外單位可要求簽證申請人(越籍配偶)面談,但並未授權原處分機關有權要求簽證申請人之配偶(本國人民)於提出簽證申請數月後前往越南共同參加面談,且「面

談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並非系爭規定一所規定得拒發簽證之要件,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並無調查申請人婚姻真偽之權限,以未經法律授權之「結婚面談」,作為外籍配偶之居留簽證許可要件,侵害聲請人之婚姻自由及家庭團聚與共同生活權,牴觸憲法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原處分機關逾越權限,由其所屬領務人員辦理面談,而非由移民署人員辦理面談,顯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其面談程序違法,故依據結婚面談結果所為駁回簽證之處分違法違憲,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亦顯然違憲。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以及泛稱系爭規定一、二、三違憲,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三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游添丁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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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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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7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