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3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侯美珍、劉添儒、劉黃秀蘭、劉靜樺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林�漣遠~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明顯不公平,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所主張之見解不一,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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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林�漣遠~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明顯不公平,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所主張之見解不一,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林�漣遠~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明知被告拖延訴訟,卻仍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作有利於被告之判決,顯不公平,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該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所主張之見解不一,併請統一解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前揭原因案件之告訴人,而非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釋憲;且核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無具體指摘;又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亦未敘明有何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侯美珍、劉添儒、劉黃秀蘭、劉靜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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