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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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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5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黃千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所適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與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所適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與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三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所適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項(以下併稱系爭辦法規定)、與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下稱系爭考核要點)第三點(下稱系爭要點規定)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略謂,1、受訓成績將決定能否服公職,系爭辦法規定及系爭要點規定係屬對人民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工作權之限制,應有法律授權及其授權必須明確,始符法安定性原則;法律未授權的情形下,行政機關不得擅以法規命令再授權,系爭辦法規定顯然欠缺再授權之基礎,竟授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系爭考核要點,欠缺限制人民權利之正當性,違反禁止再授權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2、系爭要點規定將實務訓練成績評定內容概分為本性特質及服務成績,其中本性特質又分為品德、才能、生活等項目,與從事法警並無合理關聯,也不能直接量化評定結果,實具強烈價值判斷,係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竟由受訓機關人員評定,顯違法律安定性之要求,且就學習態度及工作表現,進而評定品德操守不及格,亦有違不當聯結禁止之原則,以致本案評定者得以泛論聲請人幾次文書送達錯誤或鮮少與人相談,據以評定不及格之分數。3、系爭辦法規定及系爭要點規定文義過於抽象且極具高度評價性,逾越母法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主觀評價要素,所定考核標準與考核目的不具實質關聯性,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迴避制度之要求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稱系爭辦法規定及系爭要點規定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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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