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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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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86號

解釋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聲請人 亞洲北美東航運務協會等十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聲請人
亞洲北美東航運務協會等十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持關於送達之法律見解、亦即法院將上揭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判例可據者,不得指為用法錯誤。」引伸解為:「故外國法規錯誤,尚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係侵害其依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未具體指摘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本身有如何違憲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以及違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仲裁法之處,其據以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聲請人

亞洲北美東航運務協會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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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