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5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宏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05號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分別處10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於同條例第11條對於「非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處3年、2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差懸殊,系爭規定違反罪罰相當原則而牴觸法定程序。且已著手販賣者之惡性程度較意圖販賣而持有者重,而著手販賣後中止販賣,適用刑法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而意圖販賣者卻無中止犯之適用,難謂正當,有違法定程序,故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惟查,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系爭規定違背憲法,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薛宏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