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1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志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家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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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家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家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僅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處受有贈與者,明定將該贈與價額計入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成為應繼遺產,而排除因就學、留學、生日或其他原因所受之贈與價額,已牴觸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空泛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如何對本質相同之事物為差別待遇,以及縱有差別待遇如何因欠缺正當理由致違反平等原則,且如何對聲請人之財產權有所限制加以論述,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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