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8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一二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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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一二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一二三號函(以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其理解有誤,亦逾越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對聲請人課徵土地增值稅,違背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云云。惟查聲請人指陳法院適用系爭函認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無償取得,應屬不當等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論。聲請意旨指摘系爭函逾越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違背租稅法律主義一節,尚非具體指摘此部分客觀上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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