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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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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54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聲請人 台○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台○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九號判決、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解釋適用行為時「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六條前段與「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九號判決、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解釋適用行為時「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六條前段與「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九號判決、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解釋適用行為時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六條前段與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下稱:評定表),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五○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一)臺北一○一大樓,僅裙樓部分先行取得使用執照,稅捐稽徵機關適用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卻假設一○一層樓均已完成,並據以計徵九十三年度房屋稅,致聲請人負擔不合於比例之稅賦,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與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二)作業要點第六條前段及評定表,並未預料一○一層之超高大樓,而臺北市政府明知卻不即時修正,後雖於九十四年修訂,又未溯及適用,致聲請人九十三年度房屋稅過高,另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九號判決對此雖有疑,然以聲請人未指明合理遞加標準而駁回聲請人上訴,均顯示作業要點第六條前段及評定表,有違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侵害聲請人財產權,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三)一○一層大樓為免樓層間距離過長,須每隔幾層樓設機械設備空間,與一般低樓層建築物僅設置於地下室有所不同,亦免地下室淹水損壞,而系爭函卻僅規定免徵地下機械房之房屋稅,稅捐稽徵機關據此課徵地上機械層之房屋稅,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且認為,系爭函屬未經法律授權之不合法免稅,聲請人不得主張不法平等而駁回上訴,系爭函乃不合理對待地上與地下機器房,不合於憲法第七條規定。查聲請人指稱前開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前段、評定表及系爭函違憲,所持理由無非認稅捐稽徵機關計算房屋稅之基準有誤,主管機關怠惰修法又不溯及適用,臺北一○一大樓與一般大樓建築物有所不同,應受不同處置等情,均僅係爭執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處分錯誤,以及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台○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