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9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迴避
- 張瓊文大法官
- 聲請人
- 林幸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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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0號、第746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稅捐稽徵主管機關之核定不無疑義,確定終局判決未釐清,所援用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950019731號重核復查決定(即確定終局判決審理之原處分),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張瓊文大法官
聲請人
林幸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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