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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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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936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張○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張○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三二四號裁定,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新增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要件,侵害人民訴訟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三二四號裁定,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新增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要件,侵害人民訴訟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三二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新增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要件,侵害人民訴訟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三次及第一三五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有案;茲再提起聲請,其聲請意旨仍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以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期間,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見解,增加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要件,致其無從獲得公平審理之機會,訴訟權受有侵害云云,核係指摘法院見解之當否,並未客觀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張○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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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