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5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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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台北市政府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府財菸字第○九五○四五七五六○○號、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府財菸字第○九五三二八二○五○○號函,並非觀念通知,而屬行政處分,但系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卻違法認定為非行政處分,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等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敘明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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