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72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隆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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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裁定以未繳裁判費而上訴不合法駁回,是系爭判決三自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訴外人吳子崐之債權人,確定終局判決認訴外人因未辦理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並無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退款債權存在;又認聲請人無從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訴外人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致使聲請人無法依民法第242條及第243條規定,代位訴外人請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將上開退款債權款項移轉予聲請人,以實現聲請人對訴外人之債權,已侵害其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張隆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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