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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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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2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張美英等9507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迴避
湯德宗大法官
聲請人
張美英等9507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77條第1項第3款,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自同年月23…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77條第1項第3款,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自同年月23日施行之第34條第1項第3款,及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第26條、第46條暨與其前揭規定相關軍公教人員退休金計算之修訂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就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又按本院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查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105年10月28日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復作成決議,就上開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內容進一步闡明:「該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認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77條第1項第3款,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自同年月23日施行之第34條第1項第3款,及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第26條、第46條暨與其前揭規定相關軍公教人員退休金計算之修訂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就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改變軍公教請領資格、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調降退休所得、取消年資補償金、調整月撫慰金制度、退休金制度定期檢討機制、退休給付債權永成不確定狀態等,侵害聲請人於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第18條服公職權,嚴重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8條公務人員制度性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第165條教育工作者特別保障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國家對軍人就業就養特別保障規定、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且其禁止再任之規定,更構成對聲請人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極大侵害,並破壞大學自治。2、本聲請案雖未窮盡審級救濟程序,因已具事實臻明而無爭議餘地,聲請案件具憲法上原則重要性,故大法官應依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所形成之慣例予以受理,始能確保人民權益,暨請求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提起訴訟,然未經裁判,即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之意旨不符。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迴避

湯德宗大法官

聲請人

張美英等9507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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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5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