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0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岫涓、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國簡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ㄧ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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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國簡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ㄧ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國簡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ㄧ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者強制律師代理,實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作為裁判依據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楊岫涓、劉泓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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