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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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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06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楊岫涓、劉泓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楊岫涓、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國簡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ㄧ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國簡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ㄧ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國簡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ㄧ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者強制律師代理,實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作為裁判依據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楊岫涓、劉泓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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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2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