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0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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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九二號裁定認未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次、第一三七五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七次、第一三八九次及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所稱系爭規定係依母法概括授權而訂定之命令,僅規定補償原眷戶自行增建之房屋,不及於圍牆及陽台,並未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而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王○鑫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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