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8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交抗字第九三○號刑事裁定,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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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交抗字第九三○號刑事裁定,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交抗字第九三○號刑事裁定,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係指駕駛人具有逃避繳費之犯意而不繳費者,然通知補繳高速公路通行費而逾期未繳納者,並無此等犯意而仍以該規定處以罰鍰,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致聲請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補繳停車費而逾期未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然同屬規費之高速公路通行費,如通知補繳而逾期未繳納者,依照系爭規定卻處以新台幣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係屬針對相同事物本質而給予不合理之對待,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牴觸憲法第七條與第十五條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聲請人
洪○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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