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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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8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奇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及第2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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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及第2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及第2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假釋撤銷屬人民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其程序應由法官為之,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2、系爭規定一及二等相關現行規定,未區分受假釋人再犯罪之情狀、身分、年紀、後罪之罪名、宣告刑及前後罪之情狀,若經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解釋,並無任何其他依個案情事裁量之空間,顯有輕重失衡之虞,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3、系爭解釋就「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其範圍是否包含法務部,且得否由該部依系爭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得撤銷假釋,非無疑義,故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一及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況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楊奇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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