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9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重新審理等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七七0號、第一三九0號及第一四三六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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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重新審理等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七七0號、第一三九0號及第一四三六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新審理等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七七0號、第一三九0號及第一四三六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持確定終局裁定多次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八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八次、第一四0二次、第一四0五次、第一四0八次及第一四0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係在主張原因事件之系爭土地遭違失登記,確定終局裁定竟以其非權利受損之第三人為由,駁回再審聲請,有違國家土地政策及憲法對人民權利之保護,應認確定終局裁定自始無效,聲請准予再審及國家賠償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本身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因此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損害。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見解及裁判本身非屬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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