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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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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0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聲請人 蔡水慶、蔡正松、蔡豐隆、蔡萬煌、蔡明春、蔡明義、蔡豐聯、吳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水慶、蔡正松、蔡豐隆、蔡萬煌、蔡明春、蔡明義、蔡豐聯、吳蔡款、蔡永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九六九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九六九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

關於聲請解釋部分,按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決議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故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本件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退稅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其主張核課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部分屬原確定判決意旨範圍,納稅義務人以與原確定判決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請求退稅為無理由,高等行政法院應判決駁回。」任意剝奪聲請人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侵害較重而不合乎比例原則,亦缺乏法律依據,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2)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稅法之規定亦必須合乎平等原則,聲請人原被核課之遺產稅既因北區國稅局未辦理贈與稅扣抵,致原所核課之稅捐顯有適用法令錯誤情事,即應准予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退稅,否則一律認屬原確定判決意旨範圍,實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九六九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三一九三號及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三○三號函釋(以下併稱系爭函釋),所表示之見解,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

核聲請人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泛稱系爭決議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決議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系爭函釋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援用,且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適用法令之當否而為爭執,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水慶、蔡正松、蔡豐隆、蔡萬煌、蔡明春、蔡明義、蔡豐聯、吳蔡款、蔡永裕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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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9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